台灣東洋與晟德大藥廠間之民事確認契約關係之訴今日宣判

2018.3.1

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宣判,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間有關確認雙方於民國99年8月20日簽訂之「委任開發協議」契約關係之訴,臺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存在,本公司將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後,再作詳細說明。惟由於臺北地院判決目前只能就民事案件中現有事證審酌,對於刑事偵查中相關聯之弊案證據尚未及時參酌,故針對此判決結果尚未及時審酌全盤事證一事,本公司必會上訴爭取權益。


2. 本公司於民國99年系爭協議簽署前,即已獨立研發Risperidone藥品,此為當時擔任東洋董事長林榮錦所明知。系爭協議不但係遭林榮錦欺瞞而通過,且林榮錦係利害關係人竟未迴避,致授權簽署系爭協議之該董事會決議無效。有關本案所涉相關事證,牽涉刑事偵查,基於偵查不公開,本公司將靜待司法偵查。


3. 臺北地院於106年9月1日,已針對林榮錦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(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)判決林榮錦成立四罪,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,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。本民事案所關聯之另一刑事弊案現亦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,本公司必會盡力確保本公司廣大股東應有之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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